銷售含有有毒、有害成分的減肥膠囊獲刑案
裁判要旨
一、在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被告人朱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
二、被告人朱某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有害食品,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(quán),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,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(quán)責任,支付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公開賠禮道歉。
基本案情
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間,被告人朱某在未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經(jīng)營許可的情況下,以盈利為目的,將從被告人張某某處購得的減肥膠囊保健食品通過微信聯(lián)系、快遞發(fā)貨或讓被告人張某某直接代發(fā)“甩單”的方式共27次向邢某某等人銷售,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902.5元。經(jīng)檢測技術(shù)有限公司抽樣檢驗,被告人朱某銷售的減肥膠囊保健食品中含有“西布曲明”化學成分。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。
裁判結(jié)果
潤州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被告人朱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法應予懲處,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同時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(nèi)從事食品生產(chǎn)、銷售及相關(guān)活動。暫扣于鎮(zhèn)江市潤州區(qū)人民法院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朱某已繳納的賠償金99025元,移送至財政局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。同時,被告人朱某對其銷售有害食品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。(編輯 李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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